论我国公民的被选举权及其完善
被选举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它的实现是评价一国政治民主性的重要标志.广义上的被选举权包括我国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村民的被选举权.选举制度应当采取被选举权与选举权相分离的制度,并在选举法中以独立章节的形式对被选举权做出规定,确立被选举权与选举权的平等地位.我国的被选举权在主体限制、客体和权利内容上都存在缺陷,因此,为了保障公民被选举权的实现,被选举权的完善需要在确立候选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候选人的候选退出机制,并对被选举权的资格做出更严格的规定,将被选举权的救济程序纳入到《行政诉讼法》中去.
被选举权、合并或分离、权利结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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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2(国家法、宪法)
2013-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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