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110.2010.06.013
诉讼代表与纠纷调解: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能拓展与制度创新
完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是中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中的一个紧迫任务.基于投资者权益维护的内在要求以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设立目的及其运作实践,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能拓展与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相结合是一个值得尝试的政策方案.证券集团诉讼以动员个人的利益动机进而实现公益目的的机理需要进行重新审视,以此为演进逻辑,可以尝试拓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诉讼代表职能.典型国家和地区的纠纷调解制度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在此基础上,结合前期的探索,可以逐步构建证券投资保护基金公司履行纠纷调解职能的相关制度.为了配合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能拓展,应完善其组织架构及激励机制.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职能拓展、制度创新、诉讼代表、纠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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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87(中国法律)
中国法学会部级项目"金融监管竞争与规范"CLS-D0931
2011-0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9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