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90X(s).2012.04.011
论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刑法修正案(八)》和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规定各不相同.合理界定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应当从实然和应然的角度进行探讨.从实然的角度,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把社区矫正定位为刑罚执行方式,《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这种规定是合理的.但从应然的角度,从国际领域社区矫正的发展趋势来看,社区矫正应当被定位为预防犯罪、控制犯罪的综合治理手段,其适用对象也应当随之拓展为半监禁的罪犯、监禁刑即将服刑完毕的罪犯、刑满释放人员、暂缓起诉的未成年人、劳动教养人员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未成年人.
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监禁刑、暂缓起诉、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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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2011C033
2012-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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