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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390X(s).2012.04.007

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散失问题探析

引用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承包土地的权利.但在现实中,很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民自治”为由,制定“村规民约”,剥夺农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农村离婚妇女失去生活保障.本文通过对当前农村离婚妇女散失土地经营权的现状分析,找到农村离婚妇女散失土地经营权的主要原因是当前我国关于土地经营权问题的法律、法规规定相互矛盾,弹性较大,导致一些集体经济组织误解和滥用“村民自治”.因此,解决农村离婚妇女散失土地经营权问题的主要手段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确实施“村民自治”.

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自治

6

F321.1(中国农业经济)

2012-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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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4-390X

53-1044/S

6

20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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