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颇族传统山官制度下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景颇族是云南少数民族中具有自己特有社会组织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民族之一.山官制度作为景颇族特有的社会组织制度,对本民族的纠纷解决产生重要的影响.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景颇族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不仅有由自己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还有外部的傣族土司衙门、中央流官政府等纠纷解决机制.这三者在1949年以前构成了景颇族传统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体系.它们有各自的运作机制,适用不同的法律习惯,相互之间有互动的影响.随着中央政府对景颇族地区统治的深入,三者的地位也产生相应的变化.这三者在1949年以前一直存在,为景颇族传统社会提供不同的作用和功能.分析它们之间的运作机制和关系对今天构建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对构建和谐社会也产生积极的作用.
景颇族、山官制度、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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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57(民族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7CFX036
2008-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8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