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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计算机“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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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创作作品”在现实中大量出现,法律不得不对新技术引发的新问题作出回应.受制于独创性和作者资格的要求,计算机“创作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其非物质性的客体本质在功利主义的支持下可扩张为著作权法的特殊保护对象,并可采用邻接权的保护模式.那些主要依赖程序运行、或用户虽能控制但无法改变运行结果的计算机“创作作品”,作为计算机软件与操作系统互动产生的必然结果,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以外.同时为了兼顾投资保护与公众利益,在计算机“创作作品”上仅设立为期十年的财产权,且该权利归属于用户.

计算机“创作作品”、独创性、作者资格、邻接权模式

29

J62;D92

2016-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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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53-114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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