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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6266.2020.02.014

新会计制度下高校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及对策

引用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高校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每年按照企业的申报表进行预缴和次年进行清缴,在查账征收的模式下,由于高校的财务核算和企业的会计核算口径上仍然有着很大差异,所以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高校经常会发生不兼容的问题.虽然从2019年开始,行政事业单位新会计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总体上使得包括高校在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逐步向企业成本核算靠拢,但与企业核算相比,行政事业单位仍有其特殊的地方,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比较起来还是存在"不兼容"的现象,究其根源还是在于体系不健全、指标界定不明晰、核算体系不配套.亟需通过国家层面协调各方健全核算缴纳体系,明确有关指标解释,同时高校也要加强项目核算,建立成本核算理念,积极推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改革.

企业所得税、高校、行政事业单位新会计制度、权责发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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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2.42(财政、国家财政)

2020-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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