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税收协定仲裁机制发展评析
在中国积极推动实施“一带一路”倡议之际,传统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存在的久拖不决、无果而终的缺陷引发的危机十分值得关注.为应对该危机,当前国际社会最具代表性的重要建议是引进强制性有约束力的仲裁作为传统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补充.然而,该建议是否亦值得中国采纳与借鉴?这是值得中国国际税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审慎斟酌的重要问题.当前税收协定仲裁机制发展呈现若干显著特点.其中相当数量的自愿性仲裁条款仍未修订,强制性有约束力的仲裁并无取代传统MAP的本质意图,并且其并非提高MAP有效性的唯一措施等.所以现阶段,暂不引进强制性有约束力的仲裁并采取多方面措施缓解危机应是中国的合理选择.
一带一路、税收协定、仲裁、相互协商程序、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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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2.42(财政、国家财政)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改革研究”16YJC820052
2019-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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