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4543.2004.06.013
论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各国法律在承认其存在的基础上,又对格式条款的效力,特别是无效情形进行严格的规定.中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不够完整,大体可以分为未成立的格式条款的无效和已成立的格式条款的无效这两种情形.与一般格式条款相比,中国合同法对不公平格式条款的两种无效情形的规定不够清晰,对此进行探讨,并认为中国合同法的规定有助于在经济生活中矫正不公平格式条款.
合同法、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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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中国法律)
2007-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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