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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4543.2004.04.023

我国应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我国责任竞合下精神损害救济方式的反思

引用
对侵权与违约竞合下的精神损害,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有通过侵权之诉进行救济,但同时不能获得对履行利益损害的赔偿.只有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责任竞合中的损害才能进行全面救济.附随义务在现代合同关系中的出现是确立该制度的法理基础,它使违约责任的救济范围向侵权责任靠拢.在比较的基础上,就确立中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四点构想,认为<合同法>第112条是该制度确立的法律依据.

附随义务、精神损害、违约赔偿

20

D923.6(中国法律)

2007-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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