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4543.2001.04.007
重构农村合作金融新型的委托--代理关系
当前农村合作金融经营管理体系极不规范,形成了合作金融股东-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经营者这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应借鉴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安排,在合作金融实体内部重构其委托代理关系,并设计激励契约来强化激励机制、监督约束机制和决策机制.
农村合作金融、委托代理、激励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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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0(金融、银行)
2007-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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