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6365.2013.05.004
我国行政主体的理论进程与实证分析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行政主体均是以行政分权为基础来设立的,行政主体均是公法人.在我国,适应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的现实需要,对国外的行政主体理论进行了移植,但这种移植是错位的.随着行政法治的发展,应当重新构建我国的行政主体制度.重构后的行政主体包括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律或者地方性法规授权的法人组织.根据这一新行政主体理论,现代警务改革首先应进行国家警察机关与地方警察机关的分设,然后据此划定行政主体范围,确定行政诉讼被告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主体、重构、警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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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中国法律)
2014-0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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