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6365.2010.06.017
许霆案的法律真相——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合同诈骗罪
重提许霆案似乎有些不舍时宜,可是,盗窃罪定性并非本案的法律真相,以致于在许霆被假释出狱之后,对这一定性的质疑还在继续.同时,盗窃罪定性亦不能担当本案作为标本的重任.本案中的ATM并不存在故障,以此为前提将本案定性为盗窃缺乏说服力,即便动用刑法第63条第2款对许霆轻判也难以服众,因为盗窃方式的改变并不改变盗窃罪侵犯财产权利的社会危害性,该条款的动用师出无名.事实上,许霆的行为属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合同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87条的规定,应当以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以此定性为基础,量刑与本案最后的量刑基本一致.所以,只要改变本案的定性,不改变其量刑,便可还许霆一个公道,使本案的标本价值得以彰显.
许霆案、盗窃罪、使用计算机诈骗、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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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2011-03-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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