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512-7939.2020.05.007
“季札观乐”是否为僭越行为?——对身份、行为与场合的认知与判断
《左传》载有“季札观乐”一事,但身为使臣身份的季札在鲁国观周乐是否为僭越行为,学界还未有给予充分讨论.本文从鲁国的礼乐现状,“季札观乐”的真实性,时间与场合,以及“观乐”的性质等方面展开分析,认为“季札观乐”一事,既非在祭祀场合,更非享乐行为,而是一种观摩、排演性质的活动,不能将“季札观乐”视为僭越行为.由此延伸至孔子“在齐闻《韶》乐”的性质讨论,进而管窥先秦时期“六代乐舞”在诸侯国之间的传播情况.
季札观乐、僭越、周乐、孔子闻《韶》
K225;O211.1;I206.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ZDB009
2020-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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