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356.2023.03.007
法治副校长参与依法治校:可为、实为与应为
法治副校长制度将司法行政部门、公检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专业性法定职责、社会性服务职责与学校治理现代化的教育性需求、保障性需求和治理性需求相结合.就制度的法治属性而言,该制度可以视为国家公权力对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外部支持和有序参与.通过分析区域法治副校长制度的运行实际,反思学校治理视域下法治副校长"实然履职"的表现型特征与"制度职责"的建构性特征之间存在的差异化进路,在创新聘任模式、拓展聘任范围、丰富履职内容、更新履职方式、完善激励机制等方面,探讨推进法治副校长制度提质增效的实践路径.
法治副校长、依法治校、中小学
G647;G40-011.8;D922.16
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EHE210288
2023-10-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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