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356.2023.01.009
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立法完善的路径选择
职权职责的分配缺陷、功能定位未能实现"去惩罚化"是收容教养制度虚置化的根源性问题.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完善应放弃司法化的规则构建,以明确职权职责分配、落实教育保护理念为基本导向.在适用条件上应以再犯可能性和一般教育模式有效性作为核心考量因素,将客观违法程度作为再犯可能性的下位判断材料.在决定程序上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作用不应限于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和书面材料审查,而应赋予其对事实的调查权以及与未成年人直接沟通交流的权力.执行方式上,不同于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机理和权利保障理论基础决定了应削减执行中的剥夺性痛苦,并构建有利于触刑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保障性规范.
专门矫治教育、收容教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触刑未成年人
D925.2;G64;G40-055
2023-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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