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356.2017.05.011
我国少年法一体化的必然抉择
就少年这一特殊主体而言,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恤幼”的传统.在封建社会时期,对少年的特殊处遇在法律规定和救助机构的设置都存在一定的历史沿革.至清末民初,法学家倡导的少年立法虽然并未实际确定下来,但对之后我国的少年法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就当前世界而言,盛行的少年法模式主要为以挪威、瑞典为代表的儿童福利主导一元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刑事司法为核心的一元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儿童福利、少年司法并存的二元模式.从这三大主流模式来看,系统性、全面性与实用性成为了它们的基本共性.比较而言,我国现行的少年法律规定存在缺乏系统性、法律地位不够明确、主导性法律缺失的缺陷.结合世界少年法主流模式的共性与我国少年法的发展现状,构建以刑事为主导,民事、行政为辅助的中国特色少年法一体化路径成为了我国少年法的必然抉择.
少年法、系统性、全面性、实用性、一体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项目未成年人犯罪防控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受研究生创新计划国际化联合培养项目资助.2015BZ0701
2018-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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