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356.2017.05.001
继承中的胎儿权益保障
胎儿的继承权益问题从古到今都受到重视,其法律演进的整体趋势是赋予胎儿在继承中拥有独立的权利能力.但是,这种权利能力是片面的,只能给胎儿片面的人格.胎儿期应当从受孕时起算,胚胎被冷冻时如何界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胎儿的继承权应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监护人应勤勉尽责地维护胎儿的权益,不得代胎儿放弃继承或以其他方式损害胎儿的利益.
继承、胎儿、民事权利能力、遗产、代理
2018-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