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赴荷兰、英国考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情况报告
为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笔者参加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组织的考察团,赴荷兰、英国对两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法律法规、运行机制、服务体系和资金保障等情况进行了学习考察。荷兰、英国两国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先进,法律制度健全,强调公权力的介入并设有公权力的监护机关和监督机构,以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照管和保护,同时相关部门间形成了较好的配合机制,发育完善的NGO广泛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且社会公众普遍具有较强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和参与意识,对我国制定出台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未成年人、法律法规、监护机构、NGO
G51;F42
2016-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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