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论视野下的外地未成年人缓刑适用
在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如何为外地未成年缓刑犯创造监管条件,是当前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刑法修正案(八)》将“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宣告缓刑的条件之一,然而法官很难从已然的事实准确推断出被告人将来一定不再犯罪.运用系统论的方法,社会各方主体共同参与,公安、司法矫正部门、社会组织、家庭等各要素协调配合,构建以社会调查和心理鉴定为主要内容的未成年人缓刑适用前置程序;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司法部门联动的外地未成年人缓刑帮教协作联合机制,寻求外地未成年人缓刑适用效果1+1>2的有机组合.
外地未成年人、缓刑、系统论
D9 ;S43
2012-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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