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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604.2018.01.006

应对分类管理民办幼儿园自查工作的四个重点

引用
民办教育新政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民办教育正式进入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新时代.笔者站在律师的角度,就民办幼儿园如何积极应对分类管理,给举办者提供一些法律实务方面的建议,以供参考. 第一,举办者的身份问题.根据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条的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现有民办幼儿园的登记,往往存在登记的举办者与实际的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况.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第一,有些地方职能部门对举办者的理解有偏差,坚持要将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登记为举办者,并认为这个人应对幼儿园承担连带责任.第二,举办者在申请办学许可证时将法定代表人填到了幼儿园举办者的栏目中.第三,有些地方对民办教育的管控较严,职能部门会对举办者提出严于《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有关举办者的资格条件,要求举办者必须是配套幼儿园的开发商或者是开发商的子公司,从而导致部分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不得不跟开发商合作以达到举办幼儿园的目的.在此就以上各种原因导致的举办者身份问题,从法律角度加以分析.如果是因登记错误造成的,建议跟审批部门进行沟通,寻找合适时机加以更正.关于举办者的资格,法人或者自然人都是可以的.现有的民办幼儿园,尤其是小规模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较多是以个人名义申请举办的.从风险隔离、业绩延续、避免资产混同以及未来投融资需要和减少审批程序等方面考虑,举办者以法人形式登记更为合适.

2018-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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