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0238.2015.01.014
法哲学的融通--儒学与实用主义
尽管在儒学和实用主义思想中存在着诸多差异,但它们之间的相通性是十分明显的。在儒家法哲学思想和实用主义法哲学中都有一种经验主义的取向,这就决定了两种法哲学思想必然是植根于现实生活世界的思想系统;由于儒学与实用主义的实践特质,决定了两种法哲学呈现出鲜明的问题指向,两者都不去构造一种所谓的形而上学体系,而是以“具体问题”为范导的;同时儒学和实用主义都支持“司法中心主义”的思维方式,这是一种真正有用的思想范式。儒学与实用主义之间所具有的三种契合共同呼吁着“实践智慧”的思想范式,这将是对中国法治建设真正有用的知识取向。
儒学、实用主义、实践智慧、法哲学
D909.2(法的理论(法学))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实践法哲学理论与方法” HB13FX010阶段性成果。
2015-04-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7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