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9352.2021.06.012
民法典时代恢复原状的生态化调适:正当性与路径
将恢复原状这一民事责任承担方式适用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存在理论之障碍,需对此进行生态化调适.对恢复原状进行生态化调适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契合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与民法体系化要求.对恢复原状的生态化调适可从以下方面展开:其一,拓展恢复原状的救济范围;其二,重塑恢复原状的目标;其三,放宽恢复原状的适用条件.但为保持民法之私法属性,对恢复原状的生态化调适应仅限于在环境侵权编中进行.
恢复原状;生态化;生态环境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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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中国法律)
2021-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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