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9352.2018.06.014
检察监督职能的理论基础与发展态势
我国检察制度承袭于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是我国政治体制与司法体制的共同选择.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落实,尤其是监察制度的确立,检察机关必须要转型升级,强化并推进法律授予其的诉讼监督职能,创新创制符合司法规律并尊重实践经验的职能手段,以应对检察机关目前已经及将来可能出现的挑战.监督职能是我国检察制度的固有属性,也是"制衡"思想在我国权力主体之间的制度反映.在转移大部分"刑事犯罪侦查权"这一背景之外,检察机关必然要强化创新其他监督手段,以确保其"法律监督"的地位不受动摇.因而,除了对司法各阶段t主体的法律监督之外,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强化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
检察监督、制衡、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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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83(司法制度)
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一般课题"起诉标准与定罪标准关系研究"GJ2017C23;浙江省高校重大人文社科攻关计划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腐败法律体系的构建"项目2018GH001的研究成果
2019-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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