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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性教学在我国民法学教学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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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恢复民法学教学已有三十余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我国民法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传统民法学教学方法的弊端不断显现,尤其对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研究能力提出了巨大挑战.研究性教学最早是由杜威提出并进行实践的,它是以自由性为原则,以观念的诞生为认识基础,将研究与教学相统一,从教学大纲到教学的具体环节发现并解决问题,创造出新的教学环节和教学要素,主动构建知识体系的一种教学方法.研究性教学应用于民法学教学有助于改善传统的民法学教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但是它也有学生学习方式、教师教学观念难以转变和难以进行教学评价等难点,将研究性教学应用于民法学教学中在我国还属于起步阶段,还需要更多的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探索.

研究性教学、民法学教学、创新能力

30

G642.4(高等教育)

2014-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0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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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302/D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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