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视节目模板的可版权性
近年来,电视节目模板的可版权性引起了学界广泛的争论.反对的观点认为,节目模板缺乏固定性、独创性且属于思想范畴,难以受著作权法保护;支持的观点认为,可以比照戏剧肯定其可版权性.电视节目模板具备可版权性的理论条件是要符合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要件,即具备独创性、可复制性以及属于思想表达等特征;而且节目模板的保护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已经落实到制度层面.对电视节目模板提供版权保护,体现了法律追求公平、效率的诉求,体现了《著作权法》的保护宗旨,且促进电视产业乃至整个文化产业的繁荣与昌盛.
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保护、可版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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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中国法律)
2013-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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