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23.10.006
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未依法履职"标准之认定
以权责一致、合理期待理论为依托,从行政机关作为义务的来源、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阻却事由以及行政机关是否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三个维度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未依法履职"标准进行检视与反思.当前,仍然存在行政机关作为义务的范围不明晰,行政机关缺乏对于履职阻却性事由的预先排查以及行政机关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审查标准适用混乱等问题.因此,应完善诉前程序中"未依法履职"标准认定,明晰行政机关的作为义务来源范围;在履职过程中应加强行政机关的专业性判断以及与检察机关的协作互动;强调检察机关在诉前程序的不同阶段应当适用不同审查标准,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依法履职、审查标准
D925.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
2023-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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