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23.09.006
数字经济背景下刷量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基于68份裁判文书的分析
以虚增流量为核心的刷量行为是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代表之一,刷量行为自身具有隐蔽性、复杂性、低成本性等特点.在刷量行为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面,要明确刷量行为的性质,审慎适用一般条款与兜底条款,厘清"虚假流量→算法失灵→商誉减损"的侵权客体推理过程;另一方面,要规范以可期待利益为核心的赔偿金额计算标准,适当提高支持金额比例,实现损益相抵.在自媒体行业治理中,平台应当摒弃"付费即推广"的商业模式,借助信用组织的评级认定机制,构建严格的自律监管体系,提升虚假流量治理能力,最终实现对刷量行为的有效规制.
刷量行为、虚假流量、自媒体平台、数据治理
D922.294(中国法律)
2023-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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