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23.04.012
刑事被告人财产说明义务的加重及其规制
为弥补公诉方指控违法所得不足、解决法官裁判违法所得困难,我国刑事立法中出现被告人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规定,以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证成涉案财产没收的正当性.这种由被告人说明财产合法来源,而非刑事追诉方查明涉案财产性质的规定,实则给被告人施加一种说明义务,且这种说明义务存在说明对象扩张、说明属性不明、说明标准模糊的加重风险.被告人说明义务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但应在司法适用中确立限制规则,在侦查机关履行全面收集涉案财产证据职责的前提下,以"客观限制"标准划定被告人的说明对象,明确被告人说明义务为客观证明责任产生的主观证明责任,适用优势证明标准.
违法所得没收、被告人说明、说明对象、说明标准
D924.392(中国法律)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21BFX016
2023-05-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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