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22.09.009
论"公众使用"与"商标使用"的关系及其法律效果——由商标俗称案件引发的思考
在有关商标俗称的案件中,"主动使用标准"与"客观联系规则"既存在固有缺陷,也未能明确"公众使用"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果.为此,首要问题是明确"公众使用"与"商标使用"不具有同一性,"公众使用"不能类推适用"商标使用"的法律规则.如何处理商标俗称则是有关"公众使用"法律效果的问题,具体可以采用类型化分析的途径.在权利创设层面,"公众使用+原商标权人(延伸)注册/主动使用=创设权利";在权利维持层面,"公众使用"不能作为原商标权人"连续三年不使用"原商标的抗辩理由;在权利保护层面,商标俗称是原商标的近似商标,其他经营者不能注册或使用商标俗称.
商标俗称、公众使用、商标使用
D923.43(中国法律)
2022-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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