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22.06.014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案件救济模式之完善
以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模式作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救济程序,不仅无法有效回应当事人诉求,还会浪费有限的行政与司法资源.此外,民事侵权程序与无效宣告二元分立体制易造成当事人乃至公共利益的损失.从行为本质来看,商标评审机构复审决定符合行政复议的特征,可以继续适用行政诉讼,但需扩展司法变更权的行使范围.商标评审机构裁定属于行政裁决,应当改采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在商标民事侵权诉讼中,法院可以在个案中直接认定商标有效性,达到一次性化解纠纷的目的.
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民事诉讼
D923.4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047
2022-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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