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22.06.008
见义勇为中救助人求偿问题探析——《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九百七十九条之适用
我国为保护见义勇为救助人的利益制定了双轨并行的救助人求偿规则,但在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九百七十九条时在责任性质和法律后果上存在不同.适用第一百八十三条,受助人承担的是公平责任,救助人可以向受助人请求适当补偿;适用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管理人可以向受益人请求适当补偿.本文认为,基于在救助人救济的问题上第一百八十三条发挥着兜底的作用,应区别第一百八十三条与第九百七十九条的法律效果;法官应采取内部控制和外部酌减相结合的方式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如无必要不得行使外部酌减权;应加大公力救济力度,以补充现有求偿规则的不足.
见义勇为、无因管理、二元救济、公平责任、类案异判
D923(中国法律)
2022-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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