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21.12.012
"强制猥亵、侮辱罪"倾向犯之否定
主张"强制猥亵、侮辱罪"属于倾向犯的观点以"主客观相统一""主观违法"为理论依据,以犯罪类型的区分为现实需要.但"主客观相统一"是对行为人罪过与认识能力的要求,不苛求犯罪目的与法益类型相一致."追究性刺激、满足性需要"的动机与其他犯罪目的在价值上没有明显区别,不能作为违法性评价的依据.运用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等外在的、定型的标准足以区分"强制猥亵、侮辱罪"与普通"侮辱罪"以及"猥亵""侮辱"两种行为.因此,将"强制猥亵、侮辱罪"定性为倾向犯没有学理上的依据,也没有实践中的必要.
"强制猥亵、侮辱罪";倾向犯;主客观相统一;行为无价值
D924.3(中国法律)
2021-12-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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