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21.12.011
重构性别选择堕胎的法律规制模式
性别选择堕胎人为干预胎儿的自然出生会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为此,应将胎儿性别鉴定行为与性别选择堕胎行为分离,解除胎儿性别鉴定的禁制,建立胎儿性别信息备案制度;将性别选择堕胎犯罪化处理,《刑法》罪名中增设"非法性别选择人工终止妊娠罪",处罚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违背法律法规为他人实施性别选择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堕胎;性别偏好;性别选择;"非法性别选择人工终止妊娠罪"
D923.9(中国法律)
本文系2020年度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青年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Y F20-Q11
2021-12-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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