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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207.2021.12.009

民法典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回应

引用
域外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主流模式主要有分散立法与综合保护两种.在我国,尽管《民法典》中预留了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立法接口,但实践中仍存在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程序缺失、行政机关监管力度较为薄弱、被侵权人主张民事诉讼难获救济和主张行政救济途径受阻等问题.未来,个人信息的行政保护应顺应时代的潮流,循序渐进.在立法层面,完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体系,建立个人信息收集者与处理者的行政许可制度;在司法层面,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组织在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在执法层面,健全个人信息行政监管机制.

《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行政法;行政机关

D922.1(中国法律)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政府购买模式运行的行政规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民法典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行政法回应"的阶段性成果,;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过程论视野中的行政裁量权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21-12-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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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207

22-1235/D

2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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