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21.04.015
恢复性司法对刑罚权的合理调整
传统的刑罚权理论对于正义的理解是"制裁",为了满足被害人本身的情绪以及社会舆论的需要,必须通过国家对犯罪人施以刑罚来体现报应的正义.而恢复性司法认为对正义的追求要体现"恢复",即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通过要求犯罪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并真诚地悔罪获得宽恕,从而帮助犯罪人更好地回归社区.恢复性司法讲究恢复之后其效果的稳固与持久,解决刑事犯罪中的冲突是其关注的焦点,强调要根据不同的案情对犯罪进行具体的对待和适合的处理,犯罪发生的根源需要不断地发掘及努力地探寻.建立在宽容、理解及帮助之上的"恢复"是恢复性司法看重的最优的选择,而惩罚与强制在改造犯罪人方面是低效的也是不恰当的,是不利于恢复的手段."恢复"理念丰富和扩展了社会控制的手段与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恢复性司法具备防范及限制国家刑权力滥用的功能.
恢复性司法、刑罚权、社会控制、修复
D925.2(中国法律)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2021-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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