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20.10.013
论被追诉人辩护自主性
被追诉人应当具有辩护自主性.被追诉人辩护自主性的实现应排除外界干涉并获得国家权力的支撑.被追诉人辩护自主性需要三项权利保障:对辩护事项的自我决定权,与律师辩护并列的自行辩护权,获得律师法律帮助权.实现被追诉人辩护自主性需从三个方面着手:确立被追诉人的自我决定权;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 会见权、 阅卷权等自主性权利;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以使法律帮助成为普惠性权利.
辩护权、被追诉人、辩护自主性、法律援助
DF613(刑法)
本文系2019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失范'与规范研究:刑事诉讼法应如何被解释"的阶段性成果,;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创新基金项目"现实与愿景之间:刑事公诉制度改革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20-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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