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20.07.015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的现实困境可以从参与诉讼的三方主体角度进行剖析:对当事人而言,"双被告制度"客观上增加了应诉诉累,主观上降低了优先选择行政复议的积极性,增加了胜诉的难度;对行政机关而言,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增长,行政机关应诉成本的增加,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共同承担举证责任,使得对原行政机关司法审查的约束力降低;对司法机关而言,审理对象的增加与审判难度的提升,导致司法资源被过度占用.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的出路应当着眼于提升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实效.行政机关应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强化问责机制,严格规范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从而规范与优化行政机关解决争议的职能,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力促行政自治权与司法审查权之间的平衡.
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复议维持、共同被告、举证责任
D925.3(中国法律)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委托项目 "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研究" 的阶段性成果, ;2018年北京社科基金研究基地一般项目 "北京市行政执法方式创新与变革研究" 的阶段性成果,
2020-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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