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重复起诉判断标准的类型化建构——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规定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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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207.2020.06.010

行政诉讼重复起诉判断标准的类型化建构——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规定的再思考

引用
行政诉讼系客观诉讼、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撤销判决具有对世效力等有别于民事诉讼的独特面向,决定了行政诉讼的制度设计不能照搬民事诉讼之理论.结合行政诉讼的独特性质及制度土壤,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应以诉讼标的为核心要素,当事人、诉讼请求属于辅助要素,在诉讼标的相同之情形下,当事人、诉讼请求不同亦可能构成重复起诉.根据撤销之诉、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各自的诉讼标的及既判力范围,对重复起诉适用类型化判断标准,有助于实现权利有效保护与司法资源有限配置之间的平衡.

行政诉讼、重复起诉、诉讼标的、既判力

D925.3(中国法律)

2020-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8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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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法

1007-8207

22-1235/D

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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