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20.06.009
行政性信用惩戒制度建构
行政性信用惩戒具有增加失信成本、弥补信息不对称、提高行政管理效益、加强公私合作治理的制度价值,其既不属于行政处罚,也不属于行政强制,而是一种独立的行政措施.行政性信用惩戒制度建构应当在遵循兼顾依法行政与人权保障、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合理确定失信行为与信用惩戒措施之间的关联性、强化公私合作原则的基础上,依法规范其设定权,确立正当程序规则,完善私益保护机制,注重行政性信用惩戒与其他行政管理手段之间的制度衔接.
行政性信用惩戒、行政处罚、依法行政
D922.11(中国法律)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委托项目"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8年北京社科基金研究基地一般项目"北京市行政执法方式创新与变革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20-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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