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20.04.013
司法裁判中的不可量物侵权归责模式研究——基于动态系统论的视角
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实务中特殊侵权向一般侵权逃匿的做法屡见不鲜,亟待厘清环境管制标准和损害之间的关系.侵权责任的成立可以损害的满足度为切入点,借助动态系统论在过错程度之间形成弹性化的评价体系.当受保护法益为绝对权时,按照特殊侵权处理,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是否违反管制性规范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成立;当受保护法益为纯粹精神损害或纯粹经济损失时,必须以过错的满足度加以补偿,是否违反管制性规范成为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关键因素,合规抗辩成立.
不可量物侵权、环境管制标准、动态系统论、合规抗辩
D923.2(中国法律)
本文系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 18FX B007
2020-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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