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研究 ——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为背景
2019年6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所涉诉讼主体、管辖、举证责任、证明标准、责任方式、诉讼衔接等予以了确认.由于该规定尚处于试行阶段,适用过程中准确性和效率性仍显不足.未来,应从拓宽诉讼主体范围、进一步明确立案条件和原告举证内容、创新责任承担和履行方式、理顺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等方面入手,为推进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有效救济和立法研究提供实践素材.
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D925.1(中国法律)
本文系江苏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地方环境立法理论与实践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南京市法学会招标课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多样化责任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NJFX 2018 ZB03
2020-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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