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程序违法对行政处罚效力的影响——兼析《行政处罚法》的修改
作为一部程序法性质的单行法律,《行政处罚法》在规制行政处罚行为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其关于程序违法对行政处罚效力影响的规定仍值得商榷,包括第三条与第四十一条的前后不一致以及与《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矛盾等.本文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成立、生效、无效等概念的混淆,由此也带来司法实践中的判决乱象.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对《行政处罚法》进行修改,明确程序违法与行政处罚行为效力的关系,尤其应明确行政处罚的无效情形.
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无效判决
D922.1(中国法律)
本文系2018年北京社科基金研究基地一般项目"北京市行政执法方式创新与变革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8JDFX B001
2020-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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