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适应性变革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入了新阶段,规范性文件已经成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确立了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制度",使得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附带审查制度"存在审查范围较窄、审查标准不明确等不足,不能发挥司法审查应有的作用.因此,对于我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应予以更深层次的探讨并使之完善.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司法建议
D926.13(中国法律)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政府购买模式运行的行政规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模式运行的行政规制"的阶段性成果
2020-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3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