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19.05.011
论行政和解中的行政优先权行使
一般情况下,行政和解中均赋予行政主体一定的行政优先权,以维护公共利益,实现治理目标.但行政优先权的过度行使会损害行政和解的合意性,侵害行政相对人等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和解中的行政优先权必须在一定限度内行使.为了防止行政主体以合意之名行单方管制之实,必须对行政优先权的行使进行规制.
行政和解、行政优先权、行政和解协议
D922.1(中国法律)
中国法学会2018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行政和解的规范构建"阶段性成果.项目CLS2018D32
2019-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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