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19.01.014
公物法视野下高速公路通行收费及其法治化
高速公路属于公物,高速公路所有者或管理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属于公物利用法律关系.因此,应在公物法视野下界定高速公路通行费,突出体现高速公路的公共属性.在对高速公路通行费进行法律规制时,应加强公物立法工作,将高速公路纳入公物法的调整范畴,积极构建政府、 高速公路管理者和经营者、 高速公路使用者之间良好的互动机制,确保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合理性.同时,还应建立高速公路通行费争议的公法救济机制,保障高速公路使用者的基本权益.
公物、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通行费
F542(陆路、公路运输经济)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河南省地方债务宪法规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2018BFX001
2019-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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