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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207.2018.12.015

宅基地资格权的"类所有权"属性及其制度构造

引用
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仍面临管理失序、 财产属性缺失、 法律规范落后等诸多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将试点宅基地所有权、 资格权、 使用权"三权分置".因此,法律应明确规定三权之权利主体、 内容及相互关系,尤其是宅基地资格权,因其是首次提出,所以其性质和内容以及与其他权利的相互关系都不甚明确,而宅基地资格权的准确界定对于保护农户权益、 实现宅基地财产属性具有重要价值.本文认为,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应当界定为"类所有权",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制度构建.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的类所有权属性,有利于厘清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有利于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

宅基地三权分置、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类所有权

F321.1(中国农业经济)

东北财经大学2016年度校级青年培育项目 "物权法中的共享观念与制度研究" 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DUFE2016Q19

2019-0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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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207

22-1235/D

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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