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18.04.015
拟制自认的类型化 及其法理基础
拟制自认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自认,它是立法者为达到一定的诉讼目的或追求某种诉讼价值,通过法律将一方当事人的"不争执""不知陈述"或其他消极的诉讼行为拟制为对另一方当事人事实主张的认可,从而使之产生自认上的法律效果.尽管我国有司法解释对拟制自认作出了规定,但由于相关理论及法律条文的欠缺,实务中的操作依然捉襟见肘.为使拟制自认能够在诉讼中发挥其应有的制度价值,应当明晰其表现形式及正当性依据,通过类型化的分析和构建,对我国自认制度进行完善.
拟制自认、不知陈述、辩论主义、法官释明
D925.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合作主义视野中城镇基层纠纷解决实证研究" 的阶段性成果,项目13XFX015
2018-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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