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18.04.013
审判中心视域下的印证证明模式之批判、反思与重塑
印证证明模式有着良善的初衷,禁止孤证定案,追求客观真实,其形成和发展与我国的司法理念及侦查中心主义模式下的非直接言词原则、 书面审理方式等制度密切相关.该证明模式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着将或然性经验法则普适化;过于强调查明事实真相,忽视正当性程序保障;重视证立,忽视证伪,排斥辩护,限制心证;庭审形式化严重,易导致冤假错案等缺陷.本文认为,审判中心视域下,刑事证明方式应在改良并坚守印证证明模式的同时,引入自由心证,通过强化证据能力审查、 贯彻落实直接言词原则、 强化辩护权行使和保障、 明确自由心证责任边界、 取消行政审批、 落实审判一体、 强化裁判文书公开和说理等方式,形成以印证证明为主导,自由心证为补充的刑事证明模式新格局.
印证证明模式、自由心证、审判中心、相互印证
D925.2(中国法律)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016-2017年度省级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2018-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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