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17.11.014
我国信托登记制度完善的法律路径
依据我国《信托法》 的规定,未登记的信托行为无效.但由于目前我国信托登记制度不完善,导致了信托关系难以登记、 信托交易过程不规范、 信托财产流转难等问题的出现.登记的核心目的不是资格准入,而是实现公示公信的对抗力.基于对裁判文书网上2013年1月至2017年4月的信托纠纷案例的梳理,结合域外信托登记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建议我国信托登记制度应采登记对抗主义,明确信托登记的主体、登记平台的选择及具体程序等,赋予当事人更大的意思自治空间,平衡市场效率与交易安全,从而推动信托各项机制的完善.
信托登记制度、对抗主义、信托财产
D922.282(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法律效力研究" 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14BFX077
2017-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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